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如何按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保人员资格核定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资格核定,由参保地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资格核定,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户籍、工作、居住状况等因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资格核定,应当及时向参保人员公布核定结果。
二、参保人员信息采集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参保人员的信息应当自参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集完毕。
三、参保人员缴费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2、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应当于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超过缴费期限,尚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四、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持有效的参保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医疗费用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除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当持参保凭证和有效的异地就医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異地就醫的費用結算,按照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暂行垫付,回参保地后,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