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达到退休年龄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50周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按规定继续工作的,中途离职且符合条件的。
企业破产关闭
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缴费满5年的,企业破产关闭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的;
达到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达到退休年龄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按规定继续工作的,中途离职且符合条件的。
缴费年限不足5年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缴费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领取缴费人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领取条件
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障卡;
已办理退休手续;
已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缴费年限符合规定;
符合领取条件的其他要求。
领取流程
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符合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领取金额。
领取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