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谁来交?
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不能代交。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两大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又因房屋所有权形式的不同,缴费主体也有所区别。
按照《无锡市国有房屋管理办公室关于非住宅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管理的规定(试行)》(无房管〔1997〕64号)规定,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缴纳主体为:
1、无锡市国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
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缴纳义务。房产证为单独名义的,由一名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缴纳义务;房产证为共同共有情况的,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缴纳义务。
2、无锡市国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
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缴纳义务。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
3、无锡市国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的
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的,由该安置房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承担缴纳义务。
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怎么交?
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统一交至无锡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缴费方式:
1、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2、持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金融网点缴纳。
注意事项:
1、根据区别,每年缴费期限为4月1日至6月30日。
2、已办理《房屋专有权证明书》的房屋,由产权人按照产权份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未办理《房屋专有权证明书》的房屋,由承租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房屋专项维修及审计费、监督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无锡安置房大修基金交多少?
交纳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元。两种情况除外:
1、新建房屋或扩建、改建房屋第一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免交当年专项维修资金。
2、住宅和非住宅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可申请暂时减缓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每年缴纳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等该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补齐暂时减缓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